【摘要】“个人信息换给付”已发展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民事交易,带来的法律影响是个人信息构成对待给付(“信息给付”),对其进行调整要求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深度融合。信息给付的应用范围是信息驱动型交易,包括信息取代金钱型和信息减免金钱型交易。信息给付的内容并非作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有效同意,而是开放接口使得经营者收集信息成为可能,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有效同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的要求,不应成为个人的负担。信息给付与经营者给付之间默认形成条件型关联而非牵连型或者原因型关联,信息给付是经营者给付义务的生效条件而非真正债务,这最符合现实和各方利益。信息给付质量适用有限真实标准,用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信息真实度以减少隐私损失。未来应当合理构建“低信息给付模式”供用户选择,既可以有效增强个人信息自主,又有助于完善数字经济的市场体制和竞争环境。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给付;有偿合同;条件型关联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