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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成峰:数字平台监管模式的系统论重构
作者: 时间:2025-09-25 浏览次数:

【摘要数字平台的全球性崛起,正深刻重构经济社会的组织模式与权力结构,并引发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数字平台兼具“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的复杂法律属性,对此,实践中衍生出包括自我监管、间接监管与协同监管三种类型在内的改良型监管模式。这三种类型分别根植于合同法、组织法与网络法模型,虽各具优势却均存在结构性局限。为适应高度复杂社会的数字平台监管需求,亟需超越公共与私人的二分法视角,在系统论法学视野下建构反思型监管模式。反思型监管旨在通过间接激扰、结构耦合与反馈调整等机制,取代改良型监管的一阶导控逻辑。可围绕目标理念、系统架构、运行机制三大层级,从制度目标、规制理念、中观模型、微观层次、宏观架构、要素框架、监管权限、责任配置、规范类型等九个维度展开反思型监管的体系化设计。

【关键词】数字平台平台监管反思型监管系统论法学二阶观察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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